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自2010年公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教育纲要》)后,各地政府纷纷上行下效,制订不同的实施细则来贯彻执行这个纲要。然而,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政府的教育机构断章取义《国家教育纲要》的规定,不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不调查自治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不向地方人大和常委会询问和提出建议,自行制定规章制度来干涉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插手少数民族的教育自治领域,擅自制定与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地方自治条例和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相违背的方针政策。这不仅明确损害法治原则,而且切实地伤害和正在伤害自治地方的、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家庭权利和婴幼儿健康成长的权利。

         这个政策的致命要害就是把藏区绝大多数学前儿童当孤儿一样教育!《国家教育纲要》的第九章第二十七款规定:“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 其中的“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就是成为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将“学前双语教育”的黑手伸向藏区学前儿童的“尚方宝剑”。从2010年起,西藏自治区政府教育厅和青海省教育厅开始制定地方教育纲要,无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和青海省各藏族自治州的自治州自治条例中对双语教育以小学阶段开始的规定,盲目要求在藏区各地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双语教育和寄宿制教育。由于经济和地方环境条件不充足,地方政府又不想花费资金在偏远地区的就近设立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就以“三包”政策和双语教育为名,来粉饰其学前儿童寄宿制度,引诱,威吓学前儿童的家长和套取国家财政拨款。很多藏区的三,四岁学前儿童被强制离开父母,寄宿于这些公立的学前双语教育机构。骨肉分离,莫过于此。

         由于藏区的艰苦环境,加之幼儿管教人员的奇缺和素质低下,年幼的孩童在寄宿机构所遭受的非人道遭遇和欺凌的报道这些年开始见诸报端。教育专家指出,由于婴幼儿正在形成语言思维逻辑结构时,由于第二语言的过早加入,没有能够凭借母语顺利地、合乎常规地建立起完整的母语思维逻辑和母语语言体系,而第二语言又因为缺少前提因子基础,只有散乱的、零星的半拉子语言。这样的幼儿进入小学、初中、高中,凭借第二语言学习的学科知识不系统、不完整、缺乏触类旁通的联想能力,势必造成所教的各科知识似懂非懂、似是而非、残疾不全。北京歌路营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发展报告》中认为,低龄住宿(幼儿园至二年级期间开始住校的学生)对学生身高、体重、睡眠都是有负面影响的。同时,低龄住校生更有可能成为校园霸凌中的受害者。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孩子长时间和父母分离会使家庭伦常和家庭幸福遭到最根本的破坏。

       国务院一方面下文件说说要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另一方面又发布《国家教育纲要》说要在民族幼儿园建立双语教育,这些于法无据而又自相矛盾的政策就是造成藏区学前教育紊乱和无所适从的局面的原因。而为这些错误政策付出巨大代价的,却是藏区学前儿童健康快乐的成长和被撕裂的藏族民众的家庭。藏区地方政府的教育机构以《国家教育纲要》的“授权”大肆破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也是造成2012年青海藏区近万人学生大规模游行请愿的总根源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之第三款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们认为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教育纲要》中的民族教育之章节明显违反其上位法,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原则。

  我们深信对于学前儿童,父母是最好的老师,母语是最好的语言,家是最出色的学校。因此,为了避免因学前双语教育而摧残西藏的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权利,防止二战后的罗马尼亚之“孤儿院现象”在藏区重演,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第九章的民族教育章节,废止国务院提出的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制度。

  以上建议,请审查。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卓玛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