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2007年7月1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与当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10年9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发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我们认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这两个部门规章违反宪法和法律,与党中央倡导的法治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符合。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的规定,我们请求国务院依照《立法法》第108条赋予的权限审查并撤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我们的理由:
第一:《活佛管理办法》无法适应藏传佛教活佛转世认定的传统宗教活动,有违国家的政治制度。例如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藏传佛教教义非常广泛,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活佛转世教义法典,各个教派对其活佛转世或者不得转世的要求不尽相同。虽然有些教派要求另一教派的活佛不得转世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那个教派不能代表全体藏传佛教。另外,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不是宗教团体,主张无神论的人民政府怎么可以做出属于有神论的转世决定呢?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不能违背这个“大原则”来命令不特定的活佛不得转世。
第二:《寺庙管理办法》存在大量的非法设置行政许和准许可来减损藏传佛教信教群众和寺庙的权利的规范,以及通过增加各级佛教协会的权力来变相增加各级宗教部门权力的问题。例如该办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等。宗教事务局无权限制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公民参加寺庙学习活动的权利;无权违反国家户口管理政策,强迫僧人迁移户口;也没有权力通过授予佛教协会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力来限制藏传佛教僧侣到藏区各地寺庙朝圣和旅游观光的权利。这些于法无据的规范不仅违法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宪法权利,而且彻底否定了党中央倡导的依法行政的原则。不仅如此,该办法的第二十八条对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做出非常苛刻的行政许可要求,这对藏传佛教由来已久的僧侣到各特定寺庙游学辩经的良好传统造成人为的破坏和干涉,严重侵犯了藏传佛教僧侣基本人权和藏传佛教寺庙的正当权利。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行政许可法否定部门规章设置行政许可,国家宗教事务局应该遵守行政许可法,不得对游学的僧侣和寺庙做出额外和不平等的许可要求。
第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文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藏转佛教的活佛和寺庙管理事务不仅仅涉及宗教事项,它跟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和政策也有直接的关系,而且属于藏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自由的事项。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九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的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单独制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显然属于无效规章。因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也有必要参与涉及藏传佛教活佛和寺庙管理事务的立法事项。
综上所述,习近平总书记 指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和《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规定,我们认为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没有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依据而制定的上述规章属于违反依法治国的规章,因此请求国务院审查和撤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申请人:任何人或者寺院
申请日期: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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