འབྲེལ་གཏུག་གནང་རོག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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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之少数民族权利章节

(一)少数民族权利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提高少数民族参政议政能力。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加强少数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嘉绒的尴尬

作者:  登巴嘉措 马尔康市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首府,集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经济中心为一体。我从小生长在这里,对这里的人文有着深厚的感情。 马尔康冬暖夏凉,不仅是个宜居城市,川藏各地的人们冬天都喜欢来这里生活,而且它也是朝圣的必经之地,在冬天能看见很多人徒步或者磕头去观音桥。更为殊胜的是,历史上在嘉绒地区曾经有很多的高僧大德在这里诞生和修行,包括宁玛巴、萨迦派、格鲁派、苯教等各个教派,黄金法座就有6-7人,更有很多英勇善战的将士。

保护藏语何罪之有?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公正裁定原则驳回了藏族语言权利倡导者扎西文色的上诉,维持扎西文色“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一审判决。 扎西文色者,可能对汉人来说还可能是一个陌生的名字,比不上才旦卓玛和阿来,张铁林等藏族和跟藏族沾边儿的人有名气。但对很多藏族人来说,他是一位争取民族语言权利的青年楷模。扎西文色今年33岁,2016年1月27日,他在家中被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拘捕。指控他接受美国纽约时报驻华记者的采访,阐述玉树

人权视角下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

作者:黎梦 内容提要: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包括语言权利在内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保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构建了包括语言权利在内的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框架。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应当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履行国家义务的角度出发,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侵权申诉机构,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促进机制,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的考核评估,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繁荣发展的进程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借条、欠条、收条在法律上的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基本凭证。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在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有的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有的书写内容不完整,有的使用不规范,往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纠纷;尤为严重的是因欠缺常识落入他人陷阱,上当受骗,造成款物有去无回。蔡现鹏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在此提醒: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注意理解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及区别,正确、缜密、规范使用,即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非常必要。

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

宋才发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一些少数民族还有相应的本民族文字。弘扬、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和发展,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文化、维护国家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在西宁市建立藏文小学的提议

 多年来,西宁市的藏人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政协提案等渠道,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落实省委关于在西宁市建立藏蒙学校的指示精神,在西宁市设立一所以 藏语文为主的义务教育制的藏文小学,但这个愿望一直没有成为现实。最近从媒体获悉;西宁市正在对市区的教育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整合、调整。而可惜的是,奔走 呼喊多年的西宁市藏文小学依然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只好再次通过这样的方式向你们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以满足西宁市近二十万之众藏人后代的近四千 学龄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义务教育体现民族公平、语言文字公平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根据立法程序,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我们认为该《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与我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相抵触,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和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的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

免费教育和义务教育不能混为一谈

储朝晖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各地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民众需求,适当实施幼儿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免费和普及,但不能匆忙纳入义务教育,不能用一个标准强迫实施。   把高中或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这一要求在几年前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过,然后在各种不同场合进行过多次辩论。今年两会,依然有不少代表委员关注这一话题,说明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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