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

  解放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青海的民族教育发展迅猛,双语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成效显著,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几个藏族自治地方慎重、稳妥、科学、严肃地推进基础教育阶段的双语教育,教育普及率大幅提高,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6%。尤其黄南、海南两州,通过全面推行藏、汉语并行,多数学科以藏语文为教学语言,使得本地人才存量、高层人才数量走在全省的前列,双语、多语人才不仅成为青海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中坚力量,而且可以说已经遍布全球,成为藏区双语教育效果最好的地区,也是在教育和语言领域群众意见最少的地区(相比之下,海东和西宁所属藏族乡村、海北、玉树等地意见较多)。作为六州和省直机关的行政干部和教育工作者,我们看到在双语教育的引领下,学校教育从零起步,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近期,贵厅组织召开全省教育大会,出台《青海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称《青海纲要》),并决定筹措76亿元,利用3年时间发展教育,尤其下决心在双语教育上取得新突破,包括加大双语师资培训,改善藏区教学条件,提高藏区教学水平等,我们深受鼓舞。

  然而,由于《青海纲要》涉及藏汉语言的主次区分、教学用语的统一改革等一些重大问题,加之教育行政部门和个别地方急于坚决、迅速、强力推行,引起了一些地区学生和家长的不满,导致10月19日以来黄南、海南、果洛、海北等四个藏族自治州中小学采取上街游行、校内集会等多种形式抗议,并正在中小学以外和其他地区继续扩大和蔓延,在国际国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我们作为青海藏区建政、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见证人、亲历者和推进者,不得不密切关注,冷静思考,深入反思,正面反映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看法。为维护藏区稳定,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尽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藏、汉语广播电视和报纸全文发布贵厅王予波厅长的问答,使我们对学生表达利益诉求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

  对于《青海纲要》中省教育厅提出汉语为主、藏语为辅,以汉语为教学语言,并将汉语开设到学前,而且不顾学生及其家长等利益群体的正常诉求急着坚决推行,王厅长提出“三个符合”即中央精神、国家法律和群众根本利益和意愿,但从中央文件、现行法律政策和藏区尤其是农牧区语言生活实际看,尤其从我们多年在民族地区工作的经验和认识看,都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

  第一“符合中央精神”,实际上没有任何依据,实质上还违背了中央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过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集民意、顺民意、合理合法,其中“第九章民族教育”部分,就“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强调:“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显然,这是基于汉语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尤其象藏区)第二语言的语言生活现实而规定的。汉族人口众多、汉语使用广泛、汉语全球战略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藏族干部群众象渴望学好英语一样都自愿学好汉语,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从未受到质疑,更未受到抵制,我们相信其“前款”规定各地都在接受和推广。而紧接着提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并把它界定为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要求尊重和保障,显然是说明在数、理、化、政治、地理、品德、信息技术等中小学的非语言类课程学习中,并没有“要求”以汉语为教学语言。政府有责任尊重和保障民族语言作为教学语言或者教学辅助语言。而王予波强调把目标设定为“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为主,同时学好民族语言文字,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学语言”,而且公开设定时间表,提出“到2015年,小学实现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本民族语言文字为辅的“双语”教学”,不仅绕开了开设汉语文课程这个语言课程的教学设置,而且通过偷换概念篡改了《国家纲要》提出的用“民族语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所谓“符合国家法律”,实际上是在断章取义,存在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省教育厅་及王予波不顾多民族国家、多民族省份的国情、省情,公开地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学校教育领域的学习自由、使用自由和发展自由,是完全违背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称《自治法》)、《教育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语文法》),只是王予波个人在这些法律中截取了用于解脱或者自圆其说的部分条款,断章取义,用于公开表态,是对国家法律的“误读”、“亵渎”和“践踏”,表现为随意引用、随意解读、随意篡改。首先,限制在教育教学领域使用民族语文,王予波所说的几个法都不支持。《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语文法》一字不差,在第八条中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还有一句跟在后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明这个法在具体操作中必须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其次,说学校的教学用语必须作为统一国家的象征统一到汉语上。对此,具体的法律也不支持。《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这个规定如此清楚,无需解释。《教育法》第十二条则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两个法律,难道作为教育厅长的王予波没有见到?而在《语文法》中,是否修改了这两个法律条款呢?据我们知道没有。其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予波仅仅引用了前款2蓄意回避后一条款,而《自治法》、《教育法》的规定,就是法律中的“另有规定”,是要“除在”《语文法》以外的。这里,明显的是断章取义,为个人所用,应当深刻检讨,全面纠正。再次,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个行政部门就擅自改变包括自治地方在内的学校设置、教学用语等,是对国家基本法律的蓄意挑战和践踏,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严重蔑视。除非全国人大通过修正《自治法》,一个具体的行政部门,其是一个省级行政机关,根本无权超越基本法律的原则规定而擅自作出违背法律的决定。《自治法》作为我国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第三十六条明文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青海纲要》中的“教学语言”、“民汉合校”等学校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教学用语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在六个自治州自治机关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前提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作出如此规定,并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公开发布、强词夺理予以解释,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民族政策,违背了民族理论,破坏了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延续性,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民族法律政策的威信和公信力。另外还有一点,把汉语课程开到学前阶段,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是与时具进、改造民族后代的“时代创新”和“重大突破”。《国家纲要》和《青海纲要》都明确了推广学前藏汉双语这个设想和计划。我们看到,《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把汉语学习的时间限定在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符合少数民族地区语言生态的现实,符合国家推广通用语的需要,符合民族语为母语的少数民族儿童语言思维和认知发育客观规律的,是站在多民族国家多语言文化基础上又面向统一国家的未来而设定。有了西藏3.14和新疆7.5事件,就如此扩大汉语的“教化”功能和使用范围,不能不认为是以王予波等诸君的大民族个人意愿为前提的”。

  第三,把过通用语言文字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官方语言,是无知,是狡辩,更是无视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基本特征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制度的表现。对于选择汉语作为单一的教学语言,王予波提出是基于汉语普通话和规范字是全国唯一的官方语言。这个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它不仅混淆了官方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界限,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语言政策。《语文法》实际上是除了适用于汉语各方言和书写传统中选择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规范标准外,并没有阐述其与少数民族语文的关系(只有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自治法》还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混淆为官方语言,在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在青海这样的多民族地区是非常不应该的。官方语言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与其政府机关通讯时使用的语言,有的国家只有一个,有的国家有几个(如印度),而在多民族统一的中国,既有国家统一层面的通用语言文字,但它不是唯一的官方语言。《自治法》明确规定,在各个自治地方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也是政府机关首选或使用的本自治地方官方语言。所以在中国,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官方语言只有一种;而在民族自治地方,则以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作为自治地区官方语言的。纵观世界各国,除了民族国家、一些移民国家,多民族国家的官方语言也不一定是单一的,其教学用语同样是多样的。

  第四,既然肯定双语教育的成就,就没有理由让藏语文成为改革的替罪羊,没有理由将双语教育的困难问题归罪于藏语文。王予波称“双语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建立了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双语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民汉兼通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在全省各条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其“重要作用不可替代”,可以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我们不少退休干部亲历这个发展历程,甚至有的终生献身于这一事业。而教育部门明知成就如此显著,为何还要取消双语教育、区分语文主次、在教学语言上统一改用汉语,彻底否定民族教育、双语教育几十年逐步摸索、反复实践、艰难发展、培育壮大的巨大成就呢?我们无法理解!把双语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归结为藏语文作为“教学语言”的理由,更是片面的、狭隘的,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就是在最近第一次发生9. 1 9抗议活动的黄南州隆务镇,两大高中除了藏语、汉语和英语三门语言类课程,其余非语言类课程,该州同仁县民族中学的高中绝大多数课程以藏语为教学语言,黄南州民族中学则分别选择藏语、汉语作为不同班级的教学语言,教学实践说明,同仁民中好于州高中,州高中的藏语班好于汉语班,对此作何解释?再说,黄南、海南两州长期发展藏语授课为多数的双语教学,海北、海西、玉树三州则单设藏文课(或为选修课),而前者的双语教育普及率和质量远远好于后者,又作何解释?就教学语言的改革这一重大性问题而言,首先在黄南州第一高中引起,显然是有这个所谓“经验主义”的认识基础的。无视好成就、好经验断然“改革”,师生、家长难以接受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反思解放以来关于民族语文和双语教育问题正反两面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学校教学语言的选择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语言环境决定”(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而不是以一个省级行政部门领导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基于上述认识和考虑,我们提出:

  1、立即停止执行汉语作为单一教学语言的违法条款。《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在目前的形势和条件下,未经上级国家机关同意,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竟做出了如此大的违宪、违法的决定和改革。我们呼吁:在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六个自治州的人大没有通过前,必须在六个民族自治州及民族散杂居地区停止执行。我们殷切希望省教育厅不要一错再错、扩大事态,而是尽早发出公开声明,立即纠正,立即停止这种无视藏区群众教育需求和发展利益、恣意践踏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危害国家形象、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2、立足现实,尊重科学,遵循规律,把藏、汉两门语言课和其他语言类教学中的藏语文应用同步推进、同步强化。认真、深入研究青海双语教育取得的成就和发展的经验。广泛听取各民族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和各地区教育工作者、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建议,在已有工作和成绩的基础上,加强和改进双语教育。在不断提高作为第二语言的汉语水平及其应用能力的同时,切实培养藏、汉兼通的各科“双语教师”,坚持“尊重和保障”使用民族语言和文字接受数、理、化、音、体、美等各门学科教育的权利,全面提高藏区教育的层次和水平。而“学生汉语水平不高(五个突出困难和问题之第二个方面)”,需要“提高汉语能力”,是要通过汉语课这个语言教学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实验室、算术题、画画、开展体育运动等非语言课目来实现的,语言课的任务就是提高汉语能力,而学科教学的任务是让学生通过他们最熟悉和最熟练的语言,最便捷有效地接受学科知识教育。新成立的青海省完全藏文中学所谓的“双语”教师只招收藏语文老师,其他聘用的几十个各科“双语”教师几乎只懂汉语,无法用藏语辅助教学,学生反映其课堂的学科教学听不懂,就是摆在现实面前的现实(试问,是不是藏语老师有双语要求,汉语老师没有双语要求,只会一种语言也胜任双语教师职务吗?这是世界上的什么“通行惯例)。对于提高汉语水平,我们要一分为二,科学认识,科学看待,科学解决,语言水平是要通过语言课解决的,而不能为了提高语言,牺牲其它学科知识的全面、便捷、直接地接受。强调双语教育,既要加强汉语和藏语两门语文课,更要加强用本民族语言作为课堂教学语言的各课目教学;

  3、通过划出一定的“民考民”招生比例和名额,拓宽双语学生的升学渠道和就业门路,增强对汉语世界的适应性。对于双语教育“升学渠道狭窄,就业门路不宽和自身适应性不强”(五个突出困难和问题之三个方面),责任不在学生,而在于政府的高校招生政策和策略。解决双语学生升学难、就业难问题,切实需要学习内蒙古、延边、新疆和西藏等民族地方好的、成功的和受群众欢迎的做法、经验,如民族语文教材开发和出版、小学到高校的民族双语教育体系建设、双语教育规律研究、以语言能力为中心的汉语课程教学等,更要拿出诚意、善意,打破“双语生”升学渠道狭窄的界限,根据青海的区域现状,按照藏汉/蒙汉双语类“民考民”学生的人数和比例,在高校招生过程中单独划出适当比例的名额,为双语学生进入全国各大院校、各个专业敞开包容的大门,让他们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4、兑现关于加强民族语文教学的承诺,消除人们对双语改革的担心和忧虑。王予波提出“继续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语文教学,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提高教学质量。”这种空洞的提法,司空见惯、耳已生茧。在我们的经历中,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在青海两种模式并行的双语教育“双轨制”,针对的是两种地区,即在西宁、海东的散杂居地区民族学校,实行汉语为教学语言、单设民族语文的双语教育;在六个自治州则实行藏语为教学语言、汉语单设的双语教学。发展了三十年,西宁和海东散杂居区除了循化(这几年化隆开始恢复),其他地区的双语教育几乎有名无实,民族语文教师几乎没有配备,使得藏汉、土汉、撒拉-汉等中小学双语教育已是徒有虚名。单设民族语文的双语教育似乎成了推行汉语单语教学的最初台阶和口实。这个历史,在全省范围内是不愿被看到的,反而是需要纠正和改进的。现在,省级教育部门推广汉语的决心和力度如此之大,却将这些地区(包括海北、海西的一些城镇和农牧区)的民族语文教学视而不见,何以证明“语言平等”?我们呼吁,请省教育厅兑现承诺,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就西宁、海东乡村民族学校的民族语文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问题拿出方案,给予明确答复,切实证明并“不是用一种语言削弱另一种语言”,以换取藏族民众和国内外的信任。

  我们强烈呼吁:

  1、反思文革以来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通过汉族和少数民族相互尊重、学习和使用语言,进一步巩固良好的民族关系。《自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我们这些退休干部年轻时,进入藏区的汉族干部基本上同时精通藏语。文化大革命完全禁止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文,三中全会后立即予以纠正。现在的天下变了,少数民族学习汉语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汉族干部几乎不掌握民族语文,甚至一些本民族干部也不学不用民族语文,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文的也越来越少,民族语文不断削弱,民族语文人才不断被边缘化。这种趋势,严重影响了藏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希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自治地方正视严峻现状,积极作出回应,尽早扭转类似的倒退局面。

  2、保护和发展藏语文是多语言文化和谐并存、人类文明延续的需要,请给予尊重和重视。藏语文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精神文明,为保存和传播本民族乃至印度文明、中原文明曾经并继续起着其他语言文字无法替代的作用,是提高中华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部。。藏语同时作为一个跨国境的强势语言,一个具有国际通用编码的文种,除了藏区,还涉及到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藏语使用和发展问题并不是单一的国内问题。当前,语言多样性、文化多样性象生物多样性一样受世人关注,成为全球共识。同时,虽然时过两年,3.14和7.5事件的阴影依然笼罩在藏民族的周围,人们充满担心和顾虑且在议论纷纷:中央和国家的对藏政策是否改变,对待藏族干部、群众、学生,对待藏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的态度是否改变?在这样的时代,这样的时段,这样的背景下,切断法律政策的延续性,大规模实行所谓改革,实行限制藏语文在“教育教学用语用材”的使用,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慌,更容易引起师生和家长的混乱,不利于稳定、和谐、团结。希望教育部门对于我们这种本应坚决克服的、认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错误思想”和“重重顾虑”,给予足够的评估和正视,切实把它“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下大决心、下大气力,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由教育、民族工作部门以外的有关民间团体牵头,开展双语教育问题深层调查、研究、探讨和经验交流,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避免藏语文成为影响民族关系和国家安全的政治因素。青海藏族研究会作为全省最大的民间团体,尽快组织本民族、汉族和其他民族的专家学者、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全面学习、正确理解青海省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具体解读,尽可能组织专业力量和富有藏区教育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干部,对藏汉双语教育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探讨,积极召开具有一定层次的藏汉双语教育研讨会,广泛征集双语教育加强、改进和发展方面的报告和论文(包括国外的双语教育经验和国内延边、内蒙古、新疆、西藏以及贵州、云南各方面的经验),提出正面、善意、诚肯的意见和建议,防止藏族干部群众和师生采用“过激行为”表达正常诉求,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也希望各族同胞从长计议,长远谋划,尽量克制、沉着、冷静,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科学、稳妥、有利、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努力。

  西宁地区部分藏族退休干部、老教育工作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报送: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宗委、国家民委、国家教育部、全国政协民委,省委各常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及组成部门,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六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六州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