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我们认为最近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公布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请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

理由如下:

第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只有62个法条文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在法律文本中使用”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表述多达45次,这足以说明这部法律是旨在规范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因此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审议和制定这部法律。

第二:宪法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语言少数群体的权利是人权的一种,应当得到尊重,而教育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核心权利,也是维护语言多样性的基础。不进行教学的语言最终将会灭亡。少数民族儿童首先要接受母语教育,然后在小学高年级阶段起开始接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儿童权利公约》的第30条也规定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第15条中“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言文字。”的规定不仅剥夺少数民族学前和学龄儿童学习母语的机会和权利,而且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和文化等事业,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规定。

第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第15条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的民族平等原则。在公共场所公开支持歧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才能形成融洽健康的民族关系。

第四:宪法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这意味着,在执行公务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一种或多种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并且在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而《草案》中规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显然违背宪法的这条规定。 

综上所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们认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应该尊重科学立法的原则,以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来促进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取消和限制少数民族的宪法权利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无疑是缘木求鱼。这部草案的有些条款既不能体现科学立法和法治的精神,也不能促进实现各民族团结和谐的局面。因此,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职权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合宪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卓玛加等人

日期: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