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昨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我们认为这部法律的一些条款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特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理由如下:

第一: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教育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核心权利,也是维护语言多样性的基础。根据《宪法》第11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和文化等事业,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为了传承发展本民族文化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制定了少数民族儿童首先要接受母语教育,然后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低年级阶段起开始接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制度。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言文字。”的规定不仅违反了上述宪法规范,而且对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教育事业造成不必要的干涉。

第二:《宪法》承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这是在公共场所公开歧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的规定,是大汉族主义在立法领域的霸气侧漏。

第三:《宪法》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执行公务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下,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显然不符合宪法的这一原则。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该通过尊重宪法和法治,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路径来实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一些条款既不符合宪法和法治精神,也损害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因此无法切实有效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建议人:卓玛加等人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