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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  

西藏古代《十六法典》的内容及特点

作者: 周润年 法律是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产物。西藏解放前的法典,除沿用了吐蕃王朝的王法和佛教的教法外,还参用了元朝的法律规范以及明清时期制定的法律。旧西藏不同历史时期计有数十种法典。例如吐蕃时期制定的《法律二十条》(khrims-yig-zhal-lce-nyi-shu-tham-pa)、《神教十善法》(lha-chos-dge-ba-bcu)、《人教十六净法》(mi-chos-gtsang-ma-bcu-drug);元朝时期制定的《元朝法典》(yon-rgyal-rabs-kyi-khrims-srol)、《蒙古族的法典》(sog-povi-khrims-lugs);明清时期制定的《十五法典》(khrims-yig-zhal-lce-bcu-lnag)、《十三法典》(khrims-yig-zhal-lce-bcu-gsum)、《十六法典》

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条款的规范结构

郑毅 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涉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以及含有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授权条款的单行法,学界对该规范体系的逻辑解读颇显混乱。规范分析的结果表明,《宪法》第115条与《宪法》第116条为总分关系,《宪法》第116条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立法法》第75、98条(三)为授权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立法法》第75、98条(三)为配合关系,《宪法》第115条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为授权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为并列分工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与单行法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为部分重合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与单行法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间则为相对独立关系。 关键词: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 停止执行 变通规定 补充规定 规范结构

《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

郑毅 【摘要】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30个自治州二元立法权结构,但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的边界和选择适用标准何在?传统理论层面“一揽子”的区分进路面临困境,应根据具体立法事项区分不同选择模式:仅属一般地方立法权的事项由《立法法》第72、82条规定的三类范围及民族性因素的反向排除共同确定;仅属自治立法权的事项可结合“本民族内部事务”诠释的理论标准、《民族区域自治法》教义学分析的规范标准以及具体变通和停止路径的形式标准综合分析;兼涉两类事项时,还应区分形式重合与实质重合的不同情况分别判定。此外,存在已有上位立法时的选择策略也应分情况讨论。自治州获得一般地方立法权并不意味着对自治立法权控制的强化,反而是对其内在立法权结构的优化,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影响深远。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高效有序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婚姻法中一些妇女权益保障的知识

贾元鹤律师 因群主的要求,我今天和大家大概地了解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法律知识,因为我这方面的案子也办得不是特别多,所以,跟大家在这方面作一些简单的交流。我是青海豪剑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贾元鹤。

论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及其特点(转载)

韩雪梅      【摘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藏区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它存在宗教信仰和禁忌、部落习惯法、生活习俗等多种方式,本文分析了藏区环保习惯法的特点和经验,并据此提出了青海地方环境法制建设可以吸收和借鉴的经验。    【关键字】藏区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青海地方环境法制建设    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在欧亚大陆腹地,全省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

2017年12月2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管理、研究、发展,推动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发挥藏语言文字在各项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辖区内除茂县和民族乡外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

2018年8月6日,四川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出台,并于2018年9月1日起实行。除了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迄今为止还未制定藏语言文字条例外,阿坝州是全国其他九个藏族自治州中制定藏语言条例最晚的州。阿坝州建立于1953年,辖十三个市县,境内绝大多数人口为藏族。1986年该州制定阿坝自治州自治条例之后,立法机关一直没有跟进制定《藏语言文字条例》。由于立法缺失,阿坝州的藏语文教育水平十分滞后,该州的有些县根本没有以藏语言文字授课的义务教育学校,而私立藏语学习班被政府无端阻止。全州没有一所以藏语文为主授课的中,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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