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这个告知书是云南省德钦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德庆县公安局制作的。该县宗教局和公安局以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为嘑头,挨家挨户恐吓当地藏族居民不要到印度听佛教法会。否则,宗教局和公安局要注销他们的护照,取消国内个人所享受的所有惠民政策及户籍。僧尼者,则取消教职人员证。同时还要把他们列入“出入境黑名单”。依照《护照法》第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

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该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注销公民护照的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县宗教局和公安局显然无权设置“注销公民护照”行政处罚。又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到印度听法也不是不准处境的情形,即便第六款规定其他情形,这种情形也只能有法律法规例举,德钦县宗教局和公安局哪有制定法律法规的资格呢?人死了或者坐了大牢,有关机关才可以取消户籍,仅仅因为参加一次法会就连安身立命的户籍都报不住,这是什么强盗逻辑啊?这又哪里跟依法行政沾一点毛的关系啊?另外,杨改兰案子尸骨未寒,地方政府又不识大局扬言要动公民的低保和惠民政策。最令人惊诧的就是“将你同时列入‘出入境黑名单’”这句话,黑道和黑社会的行话也登堂入室写进公文。

总之,这个告知书中所列全部事项中没有半项是合法的,这是当今中国行政界的奇葩,应该列入吉尼斯!从这个政府部门出具的告知书里,我们还不能看出藏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吗?还不能感觉到地方政府大车扬飞尘的骄横跋扈和无知者无畏的霸气吗?我们还有理由把藏区的一切不安定事件和因素推诿到“达赖集团”和图谋不轨的外国政府吗?我们还能相信地方政府道貌岸然地高喊依法行政的口号吗?反躬自省,藏族人民是一个向往和平,热爱和平的民族,也是一个向往正义和嫉恶如仇的民族。我们自古以来深信法律和正义,我们经常说,如果坚守正义,鸡蛋也可以撑起马。地方政府出具如此低下龌龊的行政告知书,强行要求藏民签字遵守,这种蛮横的行政行为跟封建衙门的作法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如果所列法律法规还有不全的,恭请诸位法律大腕补充更新!让我们一起努力把这个违法频率严重超标的政府文件送进吉尼斯记录!

  1. “告知书” 标题违反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 “——家属”告知对象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3. “根据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此句违反宪法,党章,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4. “就达赖集团组织的时轮金刚法会定性为非法法会,” 此句违反宪法,立法法,刑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5. “按照省委,州委关于严禁辖区所有僧尼,群众处境参加非法法会的文件精神,” 此句违反宪法,党章,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6. “请尽快与你家某某取得联系并告知其严禁参加境外非法法会。”此句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7. “如执意参加非法法会,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此句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8. “将注销其持有护照。”此句违反立法法,护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9. “并取消国内个人所享受的所有惠民政策及户籍。”此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户籍管理法。
  10. “同时将你列入‘出入境黑名单’,”此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
  11. “是僧尼的,依法收回本人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此句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藏传佛教事物管理条例。
  12. “德钦县公安局” 的落款违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刑事诉讼法。
  13. “德钦县宗教局” 的落款落款违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刑事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
  14. “特此告知”此处违反行政处罚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5. “以上内容我已知晓”此句违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6. “被告知人”此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7. “2016年12月”的手写日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